司法考試民法考點:留置權
司法考試民法考點:留置權
一、司考理論精煉
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的條件:
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如承攬合同、貨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
2、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依照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約定。
二、司考命題角度分析
【角度1】留置權的標的物是動產。
例:紅星建筑公司,為四方學校新建了一棟教學樓。竣工后,該學校未依約支付價款,則紅星建筑公司催其支付工程款。3個月后,該學校仍未任何反應,則甲此時便向法院申請,拍賣該教學樓,就拍賣所得優先取得相應的價款。請問甲是否行使的是留置權?
答:甲行使的不是留置權,因為其標的物(建設工程)為不動產。這是法定的優先受償權。
【角度2】若留置物為可分物,則債權人有義務留置與債務金額相當價值的動產。
例:甲學校委托乙修理部修理10臺筆記本,每臺修理費為50元;乙修好后,甲不付費。問:乙是否有權留置該10臺筆記本?若甲學校委托丙修理一部汽車,修理費1000元,而該部汽車值10萬元。病修理好后,甲不付費。問:丙是否有權留置該部汽車?
答:無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三、考點串聯:留置的效力
1、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4、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5、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6、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7、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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