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九章4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約定不明的處理(2006年綜合題、2007年綜合題)(P376-377)
1、總原則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具體規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解釋】在綜合題中,考生應首先回答“總原則”(協議補充、有關條款、交易習慣),其次根據題目內容回答“具體規定”。
【例題?多選題】X市甲廠因購買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但合同中未約定交貨地與付款地,雙方就此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交貨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X市為交貨地 B、Y市為交貨地
C、X市為付款地 D、Y市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選項D正確);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選項B正確)。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2003年綜合題)(P377)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與第三人無關。
【例題?單選題】甲、乙雙方約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償還債務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個月后,以自己并不對甲負有債務為由拒絕繼續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乙、丙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的下列判決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判決乙承擔違約責任 B、判決丙承擔違約責任
C、判決乙、丙連帶承擔違約責任 D、判決乙、丙分擔違約責任
【答案】A
【解析】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乙)應當向債權人(甲)承擔違約責任。
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2、先履行抗辯權(P378)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2006年綜合題)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代位權(2008年綜合題、2009年新制度綜合題)(P378-379)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解釋】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2004年多選題)
【例題1?多選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債權中,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有( )。(2004年)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答案】ABCD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到期貨款無力償還。乙公司經過調查后得知下列情況: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甲公司已經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貨;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存在大型機器設備買賣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貨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現丁公司已有兩筆到期貨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擬通過訴訟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規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貨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請求丙公司交貨
C、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返還機器設備
D、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貨款
【答案】D
【解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應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2、代位權訴訟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相關鏈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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