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八章1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一節 物權基本理論
一、物與物權
(一)物的種類(P337)
1、動產(小汽車)與不動產(房屋)
【解釋】這是最重要的一個分類,后面講到“物權變動”、“抵押與質押”時都需要區分動產與不動產。
2、主物與從物
在法律或合同沒有相反規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移轉。
【相關鏈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P399)
【解釋】認定主物、從物關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2)二者在經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害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則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
【案例】(1)房屋與窗戶不屬于主物、從物關系,因為窗戶不具有物理獨立性,只是房屋的組成部分;(2)鞋子與襪子不屬于主物、從物關系;(3)茶杯和杯蓋屬于主物、從物關系。
3、原物與孳息(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解釋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蘋果樹長出的蘋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帶來的物(如儲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
【解釋2】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物,因此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孳息。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法定孳息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相關鏈接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P338)
【相關鏈接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P393)
【例題?多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有關理論,下列選項中,屬于民法意義上孳息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蘋果樹上長著的蘋果
C、母雞生的雞蛋
D、每月出租房屋獲得的租金
【答案】CD
(二)物權的類型(P338)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所有權
【解釋】所有權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2、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解釋】擔保物權屬于他物權,如果甲向乙借款100萬元,甲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乙作為抵押權人對“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權。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P339)
1、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物權法定原則
(1)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
(2)物權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占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有多個所有權。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以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可以設置多個物權。
【解釋】甲(所有權人)將自己的手表抵押給了乙(乙對該手表享有抵押權),甲將手表又質押給了丙(丙對該手表享有質權),丙在修理該手表時由于不支付修理費被丁留置(丁對該手表享有留置權)。
【例題?單選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間房屋上可以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
D、一間房屋上可以同時存在兩個抵押權
【答案】C
【解析】一個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
表8-1 不同類型的物權能否并存
物權類型 | 能否并存 |
所有權、所有權 | × |
所有權、他物權 | √ |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 | √ |
抵押權、抵押權 | √ |
抵押權、質押權 | √ |
質押權、質押權 | × |
以占有為內容的用益物權之間 | × |
4、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由此可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存在并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公信原則賦予公示的內容具有公信力。
【解釋】公信力的含義:(1)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律要求進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賴這一公示而進行一定行為,事后即使公示出來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權亦受保護;(2)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示,則其物權足以對抗第三人;(3)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未依法進行公示,則其物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案例】甲、乙為夫妻,共有一處房產無人居住,但房產證上及房產局的登記簿上均只記載甲一人的名字。現甲、乙鬧離婚。一日,甲背著乙而與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丙將房款交與甲,并與甲一起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過一段時間后乙才得知此事,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還房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1)丙取得房產所有權;(2)乙追究甲的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1)丙作為信賴公示的權利狀態的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其取得的物權應受到法律保護;(2)甲的權利得到了公示,也應當受到保護。因此,如果乙背著甲將房屋賣與第三人丙,甲的物權足可以對抗第三人丙;(3)乙雖然作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權,但其權利因為未公示,所以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三、占有
1、占有的種類(P340)
(1)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解釋1】以“主人是自己的名義”(不論自己是否是“真正”的主人)對物的占有,屬于自主占有(我的,我占有)。如甲對自己購買的房屋的占有屬于自主占有,小偷對贓物的占有也屬于自主占有。
【解釋2】以“主人是他人的名義”對物的占有,屬于他主占有(他的,我占有)。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屬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間接占有
【解釋1】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屬于直接占有,出質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屬于間接占有。
【解釋2】甲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乙作為承租人“直接占有”該房屋,則甲則屬于“間接占有”。
(3)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善意占有、惡意占有)
【解釋】注意善意占有、惡意占有是對“無權占有”的分類。
【例題?單選題】甲遺失一部相機,乙拾得后放在辦公桌的抽屜內,并張貼了招領啟事。丙盜走該相機,賣給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質于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乙對相機的占有屬于無權占有
B、丙對相機的占有屬于他主占有
C、丁對相機的占有屬于自主占有
D、戊對相機的占有屬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選項B:丙對相機的占有屬于自主占有。
2、占有制度(P341)
(1)事實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權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除非相對人提出反證。
3、無權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P341)
(1)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表8-2 無權占有
善意 | 惡意 | |
權利人能否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孳息? | √ | √ |
權利人是否需要向無權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 √ | × |
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無權占有人是否需要賠償損失? | × | √ |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滅失,權利人能否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因滅失所得的保險金、賠償金? | √ | √ |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滅失,因滅失所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不足彌補損害的,權利人能否要求無權占有人賠償? | × | √ |
三、占有
4、占有的法律保護(P341)
(1)返還原物
①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②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解釋1】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不僅適用于有權占有,也適用于無權占有。
【解釋2】1年的期間屬于除斥期間,自侵占發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該請求權消滅,訴訟時效中的“中止、中斷”與此無關。
【解釋3】1年的期間僅適用于“占有人”基于占用被侵占請求返還原物的期限,“所有權人”基于其所有權請求返還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2)損害賠償
①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②關于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權,仍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2年)。
【解釋1】因為侵占人的侵占行為,給占有人造成損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還原物外(自侵占行為“發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還可以要求侵占人賠償損失。如果侵占人不賠償損失,則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解釋2】請求返還原物屬于“物上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屬于“債權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以實際受到損害為前提,而物上請求權則不以有損害為要件。在物權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到侵害時,如果有標的物的實際損害,可以同時發生物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故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并存。
【例題?多選題】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將自己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出質給乙。乙在出質期間將電腦無償借給丙使用。丁因丙欠錢不還,趁丙不注意時拿走電腦并向丙聲稱要以其抵債。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有權基于其所有權請求丁返還電腦
B、乙有權基于其質權請求丁返還電腦
C、丙有權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請求丁返還電腦
D、丁有權主張以電腦抵償丙對自己的債務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在本題中,甲作為所有權人,丁趁丙不注意時拿走電腦屬于違法侵占行為,因此甲有權請求丁返還電腦;(2)選項B: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在本題中,質權人乙有權請求非法占有人丁返還電腦;(3)選項C: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在本題中,丙有權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請求非法占有人丁返還電腦。
四、物權變動
(一)不動產的物權變動(P341-342)
1、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1)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抵押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2)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②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2008年綜合題)
【解釋】上述三種情形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在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3)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4)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解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雖然可以不登記,但如果在自然資源上設定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時,仍應辦理登記。
【例題1?單選題】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塊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報建審批手續后,開始了房屋建設并已經完成了外裝修。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中州公司因為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B、中州公司因為事實行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C、中州公司因為法律行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D、中州公司尚未進行房屋登記,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答案】B
【解析】(1)選項A:中州公司取得該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審批手續,屬于合法建造房屋,但其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因;(2)選項BCD: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例題2?多選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物權設定生效時間的說法中,錯誤的有( )。
A、甲賣給乙兩間房屋,乙自該房屋變更登記時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B、甲以自己的兩間房屋為抵押物向乙借款,乙自該房屋進行抵押登記時起取得該抵押權
C、甲繼承其父母作為遺產的兩間房屋,自該房屋變更登記時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D、甲自建兩間房,自該房屋變更登記時起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答案】CD
【解析】(1)選項AB:房屋買賣的所有權、房屋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2)選項CD: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例題3?多選題】甲繼承了一套房屋,甲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將房屋出賣并交付給乙,甲辦理產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并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在辦理繼承登記前,關于甲對房屋的權利狀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B、甲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賣該房屋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D、甲可以出租該房屋
【答案】ACD
【解析】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在本題中,甲對房屋的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甲在處分該房屋時,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例題4?多選題】甲繼承了一套房屋,甲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將房屋出賣并交付給乙,甲辦理產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并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于甲、乙、丙三方的關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未辦理登記而無效
B、乙對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甲與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D、丙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答案】BD
【解析】(1)選項AB: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在本題中,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乙根據房屋買賣合同而合法占有該房屋,但乙因未進行產權登記而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2)選項CD:甲與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丙因進行了產權登記而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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