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
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購買一臺某型號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中簽字,但該買賣合同沒有保證條款,且丁未與丙另行簽訂保證合同!
乙和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機床價款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支付首期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款一個月內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機床交付后8個月內,每月支付100萬元!
2013年8月3日甲未通知乙,以機床所有權人的身份將機床以市場價賣給戊,戊不知甲是承租人的身份,在收到機床后付清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合同無效,且主張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3個月未支付機床價款共計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到期和未到期的500萬元價款,乙認為丙無權要求自己支付未到期的200萬元,并以此為由未支付任何價款。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拒絕,理由有兩個:(1)丁僅以保證人的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中簽字,買賣合同并不存在保證條款,且丁未與丙另行簽訂保證合同,因此,保證合同未成立;(2)即使保證合同成立,由于合同中未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丁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丙不應該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財產之前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乙關于甲戊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乙關于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并要求戊返還機床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
(3)乙關于丙無權要求支付未到期的200萬元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
(4)丁與丙的保證合同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
(5)丁關于保證形式為一般保證的主張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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