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償還對B公司的...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償還對B公司的到期債務,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異議,認為本公司未達破產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對A公司之債權由C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為清償該筆債務;第二,盡管A公司暫時不能清償所欠B公司債務,但其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不構成資不抵債。經審查相關證據,人民法院發現:雖然A公司的賬面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但其流動資金不足,實物資產大多不能立即變現,無法立即清償到期債務。據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該破產案件中,有以下情況: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訴A公司股東甲的債務糾紛案件。D公司主張,因甲未繳納出資,故應就A公司所欠D公司債務承擔出資不實責任。該案尚未審結!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萬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屬廠房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2014年5月18日,經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償還了其所欠200萬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經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廠房市場價值為500萬元。有其他債權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償行為屬于破產申請受理后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故應認定為無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據其與A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產品,現合同到期,要求提貨。據查,該批產品價值50萬元,現存于A公司倉庫,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費10萬元。管理人認為該批產品屬于債務人財產,故不允許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以C公司為其債務提供了連帶保證且有能力代為清償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現金不足,資產大多不能立即變現清償債務為由,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是否符合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
(3)對于D公司訴A公司股東甲的債務糾紛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
(4)有關債權人關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償行為無效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
(5)F公司是否有權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產品?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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