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A公司與甲銀行簽訂一份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當天,A公司將其價值800萬元的一宗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甲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B公司擔任此筆債務的保證人,與甲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但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以及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先后順序。抵押合同簽訂后,A公司依法辦理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在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上開工建設廠房。 2011年2月,A公司為開發另一項目向乙銀行貸款,雙方約定:乙銀行向A公司提供1000萬元貸款,借款期限為1年,A公司以一棟價值900萬元的辦公樓和兩輛價值合計200萬元的轎車M、N設定抵押。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并于2011年2月分別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A公司無力償還乙銀行的貸款,乙銀行擬行使抵押權。經查發現,用于抵押的辦公樓的一層已經于2011年10月出租給C公司使用,租期2年,抵押轎車M已于2011年12月賣給了D公司,抵押轎車N因A公司董事長駕駛外出時,被卡車撞擊損毀,A公司已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60萬元保險金。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并結合《物權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若B公司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其保證方式是什么?保證期間為多長?說明理由。